手机号码转让未经变更登记不能阻却法院执行(图)
文章摘要:手机号码转移不变更登记不能妨碍法院执法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越来越显示出个人价值和财产价值的属性。许多人愿意花大价钱购买手机号码。他们认为手机号码的谐音寓意能给自己带来好运。但是,对于手机号码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多人仍不清楚。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分析法律问题。
2014年,王先生经朋友介绍,花数万元购买了一个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手机号,但购买后王先生从未到电信公司进行身份登记。
2017年,李某因民事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王先生使用的手机号码一直登记在李某名下,被法院依法扣押。因此,王某向法院提起了针对外人处决的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手机号码的权利,解除对手机号码的扣押。
对于本案,Crown 的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用户是否有权使用或拥有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外,我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络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规划、集中管理、合理配置电信资源,国家控制代码编号。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首先,国家将电信号码资源全部分配给电信运营商手机号码转让未经变更登记不能阻却法院执行(图)快手号出售平台推荐,电信运营商享有手机号码的特许经营权。之后快手号买卖纠纷,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电信运营商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手机用户通过注册获得手机号码的专属使用权。
2.权力移交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吗?
首先,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兼顾了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
其次,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电信运营商拥有手机号码的特许经营权,而获得手机号码使用权需要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电信服务合同因此,使用手机号码的权利是人类电信服务合同的一方。
综上所述,手机号码使用权人不会因投资行为而发生变化,否则会造成手机号码使用权人的不确定性。因此,手机号码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本案中,王先生并未进行变更登记,因此李先生仍是该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所有人。
3.王先生能否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要求法院公开手机号?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需要登记的财产全部变卖给第三人,第一人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已经付出了全部代价手机号码转让未经变更登记不能阻却法院执行(图),实际上拥有了手机号,但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花几万元购买别人的手机号时,他们应该有换手机号的意识。及时登记,并负有审慎照顾其合法权益的基本义务。没注意。因此,应认定王先生在办理变更手机号码登记上有过错快手号转让平台有哪些,不能要求法院解除对手机号码的扣押。
法院审理:王先生不是手机号码专用权的所有人,不能解除对手机号码的查封。
冠岭律师提醒您:为您的手机选择一个吉祥的号码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及时更改手机号码的注册快手号买卖纠纷,依法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临时疏忽对您的权益造成损害。